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34條規定: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34條:

時效因報明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報明時,視為不中斷。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修法理由

為配合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修正,修正本條規定。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因報明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報明時,視為不中斷。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理由-為配合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修正,修正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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