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34條規定: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34條: 時效因報明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報明時,視為不中斷。 |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
修法理由 |
為配合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修正,修正本條規定。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因報明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報明時,視為不中斷。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理由-為配合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修正,修正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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