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36條規定: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36條: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中華民國72年1月1日修正施行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修法理由

第二項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一語上增「聲請」二字,俾臻明確。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民國70年12月22日全文修正條文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理由-第二項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一語上增「聲請」二字,俾臻明確。


 


瀏覽次數:7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