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38條規定: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38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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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38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