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38條規定: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38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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