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39條規定: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39條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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