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40條規定: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40條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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