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43條規定: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43條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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