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43條規定: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43條: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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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43條: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