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註釋-買賣價金補充約定

06 Apr, 2013

民法第346條規定: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346條對於買賣契約中價金未具體約定的情形,提供一種補充性規定,旨在確保契約在價金未明確的情況下仍能順利成立。此條文的重要性在於,即便當事人未對價金作出具體約定,只要根據交易的背景和實際情況可以推定出合理的價金,契約仍視為成立並有效。這一規定反映立法者希望促進交易順暢進行的立法意圖,避免因價金問題而引發不必要的爭議。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涉及在買賣契約中對於價金不完全明確約定時的處理原則。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謹按買賣契約,當事人於買賣之標的物,業已互相同意,而於價金並未具體約定者,或價金雖經約定,而無一定價目,僅表示依照市價者,於此情形,不可不明文規定。本法明定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其價金約定依市價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視為依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蓋期適用之便利,而免無益之爭論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買賣成立,即須標的物和價金獲致合意(民法第345條第2項),標的物之合意,不以約定標的物之品質為必要(民法第200條第1項),至於,價金之合意(民法第346條),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標的物及其價金達成一致時,買賣契約即視為成立。即使價金未具體約定,但若從買賣的類型、合約目的、談判過程、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考量,可以合理確定價金,則該價金應被認定有效。

 

這個條文的設立是為處理那些在簽訂契約時沒有具體約定價格或者只是約定以市價計算的情況。

 

首先,當事人若在買賣契約中對於標的物達成一致,但未具體約定價金,此時法律推定若根據情況可得而定價金,則視為已有約定。所謂「依情形可得而定」,通常是指當事人可以依據當時的交易背景、行業慣例、談判過程、或其他可得知的市場信息,合理確定一個價金。此種推定機制確保契約的有效性,並避免因價金不明確而可能導致的契約無效風險。

 

其次,若契約中約定價金依市價決定,法律則進一步規定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這一點旨在提供一個實際且公正的價格基準,特別適用於價格波動頻繁的商品交易。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契約中另有特別約定,否則默認以交付標的物時的市場價格作為價金,確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這一規定有助於減少因市價波動而產生的糾紛,特別是在無法預測市場價格的情形下,提供一個具體且可操作的價金計算方法。

 

此外,民法第346條還反映契約法中「意思自治」原則與「補充解釋」原則的結合。當事人未具體約定價金時,法院可以依據客觀情況進行補充解釋,以符合交易雙方的合理期待和利益平衡。因此,即便當事人未明示價金數額,只要能依交易背景和市場行情合理推定價金,契約仍可維持其效力。

 

買賣價金的補充約定原則-價金未具體約定的處理

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當買賣契約中沒有明確約定價金,但根據交易的情形可以推定出一個合理價格時,法律視為雙方對價金有一個默認的同意,因此契約可以視為有效成立。

 

如果買賣的價金在契約中未被具體約定,但根據當事人的交易情形、行業慣例或其他可得知的信息,價格是可以合理確定的,則法律視為價金已被定有。這意味著,即使雙方沒有明確寫下具體的金額,只要能從情況推斷出一個合理的價格,該契約仍然有效。

 

契約未規定價金數額或未規定價金決定方式者,應視為當事人合意以合理之價格為契約之價金。契約約定,價金或其他契約條款由一方當事人決定,而該當事人之決定顯不合理者,應以合理之價金或其他條款代替之。縱使契約另有不同之規定者,亦同。契約約定,價金或其他契約條款由第三人決定,而該第三人無法決定或不願決定者,推定當事人授權法院指定第三人予以決定。且若該第三人決定之價金或條款顯然不合理時,應以合理之價金或其他條款代替之。

 

本條係針對買賣契約價金之補充性規定。買賣契約要素有「移轉標的物」及「交付價金」。關於價金內容雖未具體約定,惟可依其他情形而定,亦為有效,此有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要旨:「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所謂依情形可得而定,應綜觀買賣種類、締約目的、條款內容、磋商經過、交易習慣及其他相關因素為判斷。」

 

民法第346條第1項之規範意義並非大到任何買受人或出賣人在標的已獲致合意而價金尚未合意之情形,皆可主張契約已成立。而必須透過契約之解釋,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以定之。亦即在當事人有明示或默示之合意,不顧價金之尚未被具體約定,而仍願讓系爭契約成立時,方得引用民法第346條第1項之規定,以符合民法第346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

 

市價約定的具體化

如果價金是依據市價決定,則默認為交付時的交付地市價,除非契約中有其他的約定。這種方式提供一個實際操作的基準,便於在沒有具體價格時確定價格。

 

當契約中提到價金依市價決定時,除非另有明確約定,通常解釋為在標的物交付時、交付地點的市場價格。這條規定提供一個清晰的指引,如何在實際操作中確定那些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交易的價格。

 

這一規定允許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沒有明確約定價格,仍能使買賣契約成立,從而增加交易的靈活性。通過允許使用市價作為價格的參考,降低因價格問題引發爭議的機會,特別是在快速變化的市場條件或者在缺乏固定價格標準的行業中。

 

契約中價金或其他條款的決定

當事人一方決定:

如果契約中規定價金或其他條款由一方當事人決定,而該決定顯著不合理,則法院或當事人可以要求以合理的價格或條款替代。

 

第三人決定:

當價金或條款應由第三方決定,但第三方無法或不願意作出決定時,當事人可推定授權法院指定其他第三人決定。若第三人的決定明顯不合理,則應以合理的標準重新決定價金或條款。

 

實踐中,當依市價決定價格時,可能需要借助於專業評估或市場調查來確定合適的市場價格。這可能涉及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的參與,確保價格的公正和透明。在進行可能涉及市價或不確定價格的交易時,建議雙方事先商定一個價格確定的機制或者依據,如指定某個公認的市場價格指數或約定一個具體的評估方法,並明確記錄在契約中。這可以在未來的交易過程中提供一個明確的參考標準,避免可能的爭議和解釋差異。

 

這條法律條文在實際應用中極為重要,因為它直接影響到買賣契約的成立與否以及其執行的具體細節。這些規定的存在確保即使在價金未具體約定的情況下,只要能從買賣的情況合理推斷出價金,買賣契約依然可以成立。此外,法律也提供對於價格決定不合理時的補救措施,確保交易雙方的利益不會因為一方的不合理決定而受損。這些規定的靈活性和實用性使得買賣契約能在各種情況下順利進行,同時維護交易的公平性和效率。

 

在實務操作中,價金的補充約定條款尤為重要,特別是在進行大宗商品買賣或不動產交易時,市價的波動往往難以預測。當事人為避免後續爭議,通常會在契約中加入補充條款,約定價金應以某一公認的市場指數或專業評估機構的報價為依據。這樣的約定既符合民法第346條的精神,也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保障契約執行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

 

最後,民法第346條的補充性規定,不僅僅是為契約的成立,更重要的是確保契約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利益能夠得到合理保障。這一條文有效解決價金未明確約定時的困境,使得買賣契約不會因為價金的模糊而無法履行。同時,該條文也體現立法對於市場交易靈活性的考量,鼓勵交易雙方在契約簽訂時更多考量實際情況,進而提升交易的效率與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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