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44條規定: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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