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46條規定: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46條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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