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46條規定: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46條: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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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46條: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