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47條規定: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47條: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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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
第147條: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