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立法沿革

26 Nov, 2016

民法第147條規定: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

第147條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說明:

 

=民國18年4月20日制定條文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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