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54條規定: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54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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