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56條規定: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156條: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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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156條: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