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57條規定: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157條: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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