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57條規定: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57條: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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