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六十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60條規定: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60條:

遲到之承諾,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變更而為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中華民國88年04月21日修正公布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修法理由

一、第一項增列「除前條情形外」等字,明示本條所指遲到之承諾,專以因相對人之遲誤而遲到之承諾者為限。

二、第二項所謂「擴張」、「限制」,亦為「變更」之意,為使文意明晰起見,爰修正為:「....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遲到之承諾,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變更而為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理由-一、第一項增列「除前條情形外」等字,明示本條所指遲到之承諾,專以因相對人之遲誤而遲到之承諾者為限。

  二、第二項所謂「擴張」、「限制」,亦為「變更」之意,為使文意明晰起見,爰修正為:「....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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