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61條規定: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61條: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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