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六十四之一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64-1條規定: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64-01條:

中華民國88年04月21日修正公布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修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完成一定行為之結果,如可取得一定權利者,例如專利、著作權者,因係行為人個人心血及勞力之結晶,其權利仍屬於行為人。但廣告中如有特別聲明,例如對於行為人有請求其移轉於己之權利,則依其聲明。

 

 

說明:

 

=民國88年4月2日增訂條文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完成一定行為之結果,如可取得一定權利者,例如專利、著作權者,因係行為人個人心血及勞力之結晶,其權利仍屬於行為人。但廣告中如有特別聲明,例如對於行為人有請求其移轉於己之權利,則依其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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