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六十四之一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64-1條規定: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164-01條: |
中華民國88年04月21日修正公布 |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
修法理由 |
一、本條新增。 二、完成一定行為之結果,如可取得一定權利者,例如專利、著作權者,因係行為人個人心血及勞力之結晶,其權利仍屬於行為人。但廣告中如有特別聲明,例如對於行為人有請求其移轉於己之權利,則依其聲明。 |
說明:
=民國88年4月2日增訂條文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完成一定行為之結果,如可取得一定權利者,例如專利、著作權者,因係行為人個人心血及勞力之結晶,其權利仍屬於行為人。但廣告中如有特別聲明,例如對於行為人有請求其移轉於己之權利,則依其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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