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65-1條規定: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中華民國88年04月21日修正公布 |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
修法理由 |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獎勵發明或徵求著作、製造品或為運動競賽,僅對於入選之作品或成果給付報酬之懸賞廣告,其性質雖屬懸賞廣告之一種,惟與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定者不同,現行法亦無明文,適用上易滋疑義。 |
說明:
=民國88年4月2日增訂條文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獎勵發明或徵求著作、製造品或為運動競賽,僅對於入選之作品或成果給付報酬之懸賞廣告,其性質雖屬懸賞廣告之一種,惟與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定者不同,現行法亦無明文,適用上易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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