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66條規定: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166條: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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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166條: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