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66條規定: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66條: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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