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67條規定: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67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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