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67條規定: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167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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