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68條規定: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168條: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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