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68條規定: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68條: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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