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71條規定: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71條: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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