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71條規定: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171條: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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