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72條規定: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172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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