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73條規定: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173條: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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