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73條規定: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73條: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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