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77條規定: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177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
中華民國88年04月02日修正 |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
修法理由 |
因誤信的管理,或幻想的管理而為管理,均不適用無因管理。另,本人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利益,請求之範圍不及於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獲致之利益。為使不法之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之規定,使不法管理所生之利益仍歸諸本人享有,以除去經濟上之誘因而減少不法管理之發生,爰增訂第二項。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理由-因誤信的管理,或幻想的管理而為管理,均不適用無因管理。另,本人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利益,請求之範圍不及於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獲致之利益。為使不法之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之規定,使不法管理所生之利益仍歸諸本人享有,以除去經濟上之誘因而減少不法管理之發生,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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