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79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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