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79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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