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80條規定: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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