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83條規定: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83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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