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85條規定: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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