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85條規定: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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