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89條規定: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89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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