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九十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90條規定: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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