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93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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