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96條規定: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
中華民國88年04月02日修正 |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
修法理由 |
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有時難於估計,且被毀損者有回復原狀之可能時,被害人有時較願請求回復原狀。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之保護,不宜剝奪被害人請求回復原狀之權利。爰以修正,賦予被害人選擇之自由,使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亦不排除其選擇請求回復原狀。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理由-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有時難於估計,且被毀損者有回復原狀之可能時,被害人有時較願請求回復原狀。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之保護,不宜剝奪被害人請求回復原狀之權利。爰以修正,賦予被害人選擇之自由,使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亦不排除其選擇請求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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