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96條規定: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中華民國88年04月02日修正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修法理由

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有時難於估計,且被毀損者有回復原狀之可能時,被害人有時較願請求回復原狀。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之保護,不宜剝奪被害人請求回復原狀之權利。爰以修正,賦予被害人選擇之自由,使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亦不排除其選擇請求回復原狀。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國88年4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理由-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有時難於估計,且被毀損者有回復原狀之可能時,被害人有時較願請求回復原狀。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之保護,不宜剝奪被害人請求回復原狀之權利。爰以修正,賦予被害人選擇之自由,使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亦不排除其選擇請求回復原狀。



 


瀏覽次數:4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