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99條規定: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199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給付。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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