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199條規定: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199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給付。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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