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零一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01條規定: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01條: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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