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零一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01條規定: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01條: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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