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零四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04條規定: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04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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