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05條規定: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05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民國109年12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理由-一、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相較於本法制定時已大幅調降,本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

  二、約定利率如超過最高約定利率上限,原條文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未規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故司法實務見解均認為僅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並非約定無效而謂其債權不存在,倘若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為強化最高約定利率之管制效果,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爰將本條法律效果修正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以符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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