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零六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06條規定: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06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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