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零六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06條規定: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06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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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06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