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零七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07條規定: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07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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