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零八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08條規定: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08條: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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