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十一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11條規定: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11條: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瀏覽次數:4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