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十四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14條規定: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14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瀏覽次數: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