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十四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14條規定: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14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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