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十五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15條規定: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15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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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15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