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十五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15條規定: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15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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