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16條規定: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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