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16-1條規定:

 

說明:

 

=民國88年4月2日增訂條文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被害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時,即應由損害額中扣除利益額,以其餘額為請求之賠償額,此項損益相抵之原則,早經我國最高法院肯認,且民法中亦不乏寓有此原則之規定,惟尚無專條規定,爰增訂本條,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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