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十八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18條規定: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18條: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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