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十八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18條規定: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18條: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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