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二十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20條規定: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20條: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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