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21條規定: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定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21條: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定之。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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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定之。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21條: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定之。 |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