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22條規定: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22條: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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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22條: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