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22條規定: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22條: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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