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23條規定: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23條: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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