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23條規定: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23條: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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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
第223條: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