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立法沿革

23 Mar, 2012

民法第226條規定: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中華民國19年05月05日制定施行

第226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說明:

 

=民國18年11月5日制定條文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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